陶某在退休后和某五金公司建立聘用关系,双方在2011年年底签订退休人员聘用协议书。陶某在五金公司从事冲床工作。律师
后来在返聘期间,陶某操作冲床过程中,用手入模,恰逢冲床运转失灵,致左食指和中指被压在冲床滑块和模具中间,发生了意外造成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陶某入院治疗,五金公司代垫医疗费9839.46元,护理费360元,支付3个月工资6300元,总计支付16499.46元。
陶某委托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伤势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左手功能障碍相当于交通事故9级伤残,休息4个月、营养2个月、护理2个月。其要求赔偿医疗费10618.76元、残疾赔偿金160752元、误工费 8400元、营养费1800元、护理费3240元、交通费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查档费10元、鉴定费1800元、律师费3000元,总计199820.76元。律师
五金公司对赔偿金额计算方式表示同意,但是认为陶某曾经写了安全生产承诺书,第一条就规定操作冲床时严格做到手不入模,并站立操作,如确需入模时,使用相应的工具,要求陶某本人分担责任。
经调查事故是由于五金公司冲床机械故障和陶某本人用手入模而造成。在陶某为五金公司提供劳务时,冲床设备突然发生机械故障是主要原因,雇主组织生产时,对雇员提供安全的设施,故而对陶某受雇佣期间受到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
陶某作为冲床岗位工作多年的老职工,熟知机器的操作流程及性能,严格遵守操作规定,双方签订了安全操作流程也标明这一点,但陶某违反规定用手触摸模具,导致事故发生,本人具有一定的过错,可以酌情减轻五金公司的赔偿责任。律师
受伤后综赔偿金额为199820.76元,扣除3000元律师费,人身伤害赔偿金额总和为196820.76元,五金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陶某自己分担20%的赔偿责任,故而五金公司需要赔偿157456.61元,扣除五金公司已经垫付的16499.46元,还应支付140957.15元。另外五金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