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某物流公司办事处负责人苏打电话给张某,让其为公司卸货。当晚,张某看管公司仓库。张某在看管仓库过程中不慎摔伤。事发后,张某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右髌骨骨折。后经司法鉴定,张某伤残等级为十级。
张某认为,其受雇于苏某和物流公司,现在雇佣期间发生人身伤害,能否要求二者连带赔偿其损失。律师
律师答复:物流公司办事处负责人,通过劳务市场找到张某为公司卸货、看管仓库,是作为工作人员处理物流公司事务履行职务的行为,其雇佣张某产生的相应法律后果和责任应由物流公司承担。而不应该由负责人和物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物流公司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对提供劳务者的活动负有安全注意和劳动保护义务,应当对提供劳务者的职业活动提供必要的保障,而物流公司未尽到上述义务,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可以认定接受劳务方负有安全注意和劳动保护义务,物流公司承担责任。(2014)青刑初字第6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