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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管员能否享受工伤事故待遇

律师导读:街道劳动监察协管队属于非正规就业组织,为协管员缴纳工伤保险,按规定从业人员享受保险待遇,双方仍为劳务关系,无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律师

原告在某街道劳动监察协管队担任协管员。被告属于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双方签有书面聘用协议。之后原告在工作中不慎受伤,上海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原告在工作中所受的伤害属于工伤。该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为因工致残程度九级。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出具《工伤(亡)人员待遇核定表(个人)》,核算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民币31,168元。

后来原告因身体原因提出辞职申请,被告同意并开具退工单。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出具《工伤(亡)人员待遇核定表(个人)》,核算原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8,152元(4,692元×6个月)。原告已领取上述两项工伤保险待遇。律师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28,152元。原告认为被告为原告缴纳了工伤保险费,有权利同其他劳动者一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故而要求被告也要给予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被告辩称双方之间不建立劳动关系,不适用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被告是非正规就业组织,双方之间的聘用关系不是劳动关系,被告参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在工伤发生后积极申请工伤认定,《聘用协议》没有涉及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不同意补偿。

上述事实有“聘用协议书”、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认定工伤决定书、鉴定结论书、“退出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明”、“工伤(亡)人员待遇核定表(个人)”等证据证明。律师

被告是某街道劳动监察协管队系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双方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参照本办法规定的缴费基数和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后,其按照规定在市或者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登记的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的,可以享受本办法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

原告主张的伤残就业补助金属于该办法规定的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而非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现原告已领取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于法无据,依照《民法通则》第五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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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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