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师导读:在一起劳务者受害案件中,法院判决某公司与王某、宋某三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对三方的责任承担做了划分。后仅该公司呗执行了全部赔偿,王某、宋某没有履行,该公司将其告上法庭。律师
案例引用
劳务者石某在雇佣活动中受伤,在石某诉某公司及王某、宋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法院判决:被告王某赔偿施某3万元;被告宋某赔偿施某5万元;被告王某与宋某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安徽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三项内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诉讼费1000元,王某承担400元,宋某承担600元。该判决书同时确认被告王某已经支付应付的赔偿款及应承担的诉讼费。判决书生效后,被告宋某未履行赔偿义务。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从某公司账户上扣划执行款5万元、诉讼费600元、执行费800元,合计51400元。
被执行的公司认为王某以及宋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将其诉至法院。庭审时,被告王某辩称已支付了赔偿款,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律师
法院认为,依法负有连带义务的债务人,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故负有连带义务的被告某公司清偿了应由被告宋某支付的赔偿款和诉讼、执行费用后,有权向被告宋某追偿。因被告王某已经自动履行了其应承担的义务,再向王某追偿,无法律依据。故判决被告宋某偿付原告某公司51400元,驳回原告对被告王某的诉请。
律师事务所点评:
本案是一起对侵权损害结果负连带责任的三方之间就追偿问题产生的纠纷,原告在履行义务后依法进行追偿。
所谓连带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是指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律师
故提供劳务者在法院的确定下对三方负有连带债权,在执行中原告以及被告王某已经承担完连带债务,原告所承担的是被告宋某的份额,原告有权利向宋某追偿。但原告对宋某、王某只有按份追偿的权利,故已经履行义务的王某不应当继续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