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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承包方没有用工资质,雇工受伤由谁负责

上海律师导读:某建筑公司将工程发包给无用功主体资格的苏某,由苏某雇佣的方某在施工时由于脚手架安装不当倒塌,摔成重伤。经鉴定构成工伤,方某遂起诉建筑公司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律师

案例引用。

某建筑装饰公司将其承接的某大厦外墙装潢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苏某,并与某签订了建筑施工协议。苏某雇佣方某为其施工,在工作过程中,由于脚手架安装不当倒塌,从高处坠落被严重摔伤。

方某认为自己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事故伤害,应该算工伤。于是向人保局申请了工伤认定。其后,人保局经调查核实于方某和建筑装饰公司提交的相关材料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于方某为工伤。但建筑公司拒绝赔偿,双方对簿公堂。

被告建筑公司辩称,认为某大厦外墙装潢工程系由承包人苏某个人具体负责,苏某雇于原告从事装潢劳动,原告的劳务报酬由苏羽河负责予以结算,故原告与苏某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原告并非建筑装饰公司职工,从未到公司上过一天班,公司也从未向其支付过工资,单位的职工名册上、工资表上从来就没有于原告的名字。所以,原告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律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虽在诉讼程序中否认于原告是其单位职工,不认为是工伤,但于原告虽然系苏某直接雇用,但苏某并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而原告具有合法的用工主体资格,其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苏某,依照规定应由被告承担用工责任。人保局具有工伤认定的法定职权,其在履行受理、告知举证、审核、决定等程序后,确认了双方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并认定由原告承担工伤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律师事务所点评:

本案是一起劳务者与建筑公司之间因工伤发生的纠纷,被告即用人单位认为原告系由承包方雇佣,与其无关。

争议在于发包方将工程发包给没有用人资质的承包方时,承包方雇佣的人员发生工伤由谁负责。根据劳社部发布的相关通知,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之规定,于方杰的工伤责任应由建筑装饰公司承担。律师

故本案的工伤应由被告建筑公司承担。现实中确有很多发包方不负责任的将经营权等发包给没有资质的承包方,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法律将工伤责任分配给发包方,能够对受伤员工健康得到很好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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