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承接了某工程的玻璃幕墙安装项目,并雇佣冯某将玻璃搬运进室内,向其支付了两万余元劳务费,冯某收取钱款后,招了包括原告李先生在内的四人去工地搬运玻璃,在原告与另一名工友用装运玻璃的推车推行过程中,斜放在推车上的玻璃因倾斜后坠落,原告被玻璃砸伤,致原告T11椎体压缩性骨折,共花费医疗费七万余元。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协调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解决。被告则辩称原告是冯某雇佣的,其与原告之间无雇佣关系。律师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本案的关键在于如何认定三方之间的关系。雇佣合同,是雇员从事雇主授权和指示范围内的劳务活动,雇主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是约定一方为他方完成工作,他方在承揽方交付独立完成的工作成果后支付报酬的合同。雇主对雇员存在身份上的支配关系和从属关系,而承揽关注的是工作成果,当事人双方没有工作上的约束。从本案来看,现原告在为被告搬运玻璃过程中受伤,被告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对原告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律师
此外,原告从事的搬运工作非属特殊工种,然而原告在搬运过程中未审慎注意搬运方式的安全性,未妥善固定玻璃,对其自身安全未尽充分注意义务,故原告亦应自承一定的责任。综合事故发生的原因及其各自的过错程度,法院确定原告自承30%的责任,相应地由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