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刘先生是一名出租车司机,后因种种原因他赋闲在家,为了赚些家用他购买了一辆二手商务车,承接一些接送客户的服务。通过接送一名日本人,刘先生解释了山崎先生。山崎是一家日资代表处的负责人,为了在中国尽早开业设立工厂,他请日本总部的各部门的负责人和供应商到工作来参观,经常需要到机场、酒店等地接送日方人员。考虑到打车不便,他和刘先生商谈后,让刘某带车入职。律师
谈妥后,山崎以公司办事处的名义和刘先生签订了一份带车入职协议,协议约定:刘某为本岛公司办事处提供驾驶服务,车辆由刘某提供,保养维修和加油费用凭票据结算,票据金额必须合理合情。过路费和停车费凭票据及出发前领取的《出工单》进行结算。报酬支付方式按出车时间每小时100元,如跨中饭或者晚饭时间,给予30元餐补。公司保障每个月有不小于6000元的出车任务,如果不满6000元的,按6000元计。
还约定双方在用车期间,刘某可以自行决定线路,如果公司有明确指示的,按公司指示。出车前公司提前45分钟通知刘某赶到公司,如果需要刘某到较远的地方(机场)接日方人员的,给予合理的提早知会时间。如果超过三次刘某迟到十五分钟以上的,公司少付100元,如果刘某三次拒绝出车的,日方可以解除协议。律师
后来刘某提出自己没有缴纳社会保险,希望找个单位挂靠缴费,山崎表示设立的仅是办事处,工作人员系外服公司派遣员工,没有办法为刘先生挂靠缴费,让刘先生自己想办法。但考虑到刘先生工作比较卖力,愿意补贴其六百元作为补偿。
后山崎公司的人员考察后认为还不适宜扩大规模建设工厂,设立的办事处继续在中国境内保持原状态。由于日方人员不再赶来办事,接送业务可有可无,故而提出以后不再请刘某从事接送业务。
双方签订的带车入职协议并没有约定何时解除合同,也没有约定明确的期限。刘某提出如果解除合同,必须要为其补缴社保,单位部分费用由单位承担,但是可以减去600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
日方办事处认为双方之间的带车入职协议并不是一份劳动合同,而是一份车辆租赁和驾驶员雇佣合同,雇佣期限为不明确,根据目前的状况,属于情势情变,已不需要刘某继续为公司提供驾驶服务,故而可以解除。律师
沈洁律师认为纵观双方之间的协议约定,以及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的表现,该办事处对刘某的考核和管理,是比较粗线条的,没有明确的人身依附性和管理性,虽有迟到扣钱和拒绝出车解除协议的说法,这类条款更类似于违约条款,而不是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这的管理性条款。刘某获得的劳务报酬,明显和劳务量相关,单位小时的报酬也远比一般司机要高(如果按每月21个工作日,每天8小时计算,为100元*8小时*20天,16000元/月,这里面包括了车辆租赁的费用。另外双方对工作时间的约定也和一般的劳动者不符。从山崎拒绝代为挂靠社保关系来看,双方属于劳务雇佣关系。(2014)青刑初字第68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