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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司机长期为个体户运输,发生车祸要求赔偿

本文由蒋律师所著

个体户王某专门制作各种木具,在制作完成之后,根据不同客户的订单,将其运往不同客户所在地。张某为小货车司机,个体户王某的木具都由他进行运输,双方对运输不同地区的运输款作出了规定。由于王某的出货日期并不固定,张某拉货的时间由王某电话提前通知,张某的报酬由王某每个月月底结算,并对张某货车的油费和保修进行报销。在一次运输过程中,张某因与另一辆汽车发生碰撞而受伤住院,王某不知是否应当承担赔偿张某医疗费用的责任,前来咨询律师。律师

个体户王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键在与王某与张某之间形成的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雇佣关系是指雇员在雇主的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完成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佣关系的特点是以在雇主的指挥下提供一定的劳务为标的,以雇主的设备或技术为依托从事工作,其劳务工作技术含量较低。承揽关系是指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关系,其特点在与承揽人须完成符合定作人要求的一定的工作成果,承揽人须独立完成工作而不得将主要工作交由他人,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并且承揽人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律师

雇佣关系和定作关系的区分在于:当事人双方是否存在一定的从属关系,即是否受指挥,是在指定的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者设备还是在独立的场所、独立完成工作成果,是定期支付报酬还是一次性支付报酬,是继续性的提供劳务还是一次性提供工作成果,当事人提供的工作是独立的业务还是相对方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例中,张某的运输工作与王某之间有一定的从属关系,提供了油费和维修费的报销,定期给付报酬,该运输工作是王某业务的组成部分,最重要的一点在于张某提供的是持续性的劳务工作而不是具有一定技术性的工作成果。综上所述,王某与张某之间形成的是雇佣关系。律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雇佣关系中,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而在承揽关系中,定作人对于承揽人在工作中造成第三人损害和自身损害均不承担责任。除非在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时,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可见,雇佣关系中雇主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而在承揽关系中定作人承担的是有限的过错责任,两者之间有很大的区别。律师

本案例中,王某与张某之间形成雇佣关系,张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车祸受伤,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并且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的雇员人身损害,张某既可以要求雇主赔偿也可以要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由王某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在本起交通事故中有过错,王某可以在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在第三人的过错范围内进行追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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