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安装窗帘高空摔落,发包方没提供安全措施承担责任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安徽省马鞍山市忠幸大酒店二楼一间包房内,为被告装潢材料公司提供劳务的原告在安装窗帘的过程中,从人字梯顶端掉落在地受伤。事发时,原告未佩戴安全带、安全帽,被告装潢材料公司也未为原告提供任何安全保护措施。律师

事发后,原告先后至安徽省马鞍山中心医院、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上海市嘉定区中心医院、上海市嘉定区徐行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上海市宝山区罗店医院接受治疗,诊断为右胫骨远端粉碎性骨折。

经上海枫林国际医学交流和发展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右胫骨远端粉碎性骨折,骨折线累及右踝关节面,致右下肢丧失功能11%,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构成十级伤残;酌情给予休息期6个月、营养期2个月、护理期3个月;后期内固定取出时可予以休息期60天,营养期30天,护理期30天。目前,原告内固定尚未取出。

三被告提出以下异议:1、鉴定人员在鉴定过程中使用的仪器与原告本人陈述不符,原告未提及使用过量角器,而鉴定人员乙陈述使用过量角器;2、肌力减退需要做很多复杂测试,对此鉴定人员并未提及却认定了原告肌力减退;3、原告内固定尚未取出,医疗未终结,而根据《法医临床检验规范》3.2.2,鉴定以损伤后果为依据的,在临床医疗终结后检验。律师

1、该鉴定发生于2013年9月,距原告本人回忆陈述相隔8个月,存在记忆偏差实属正常,原告当庭亦表示记不太清了,不能据此认定鉴定中未使用量角器,且根据鉴定所提供的法医活体检查记录单显示检验工具使用了关节量角器;

2、鉴定人员未提及得出肌力减退的检测方法并不代表其未进行相应的检查测试;

3、关于《法医临床检验规范》3.2.2的规定,其中治疗终结的概念是一个专业性的概念,并非以三被告所理解的内固定是否拆除为判断标准,对于骨折而言,骨折线消失,骨折愈合,骨塑形完成即为医疗终结,愈合和好转均为医疗终结,与内固定是否拆除没有必然的关系,内固定甚至可以终身不取。

原告冷G诉称:原告与被告装饰公司之间存有劳务关系。受被告装饰公司的员工指派安装窗帘。在从事劳务的过程中受伤,三被告系关联企业,故其由此所遭受的损失理应由三被告赔偿。律师

三被告共同辩称:其均不同意原告的所有诉请。三被告非关联企业。原告到忠幸大酒店安装窗帘系受装潢材料公司安排而非装饰公司安排。原告安装窗帘所使用的工具均非三被告提供,系原告自带。原告摔倒时系一个人在包房内,故对原告如何摔倒的其均无法确认。

本案应适用过错责任而非原告所称的严格责任,三被告对原告本次事故的发生均不存在任何的过错,故不应当承担任何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原告的起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若确实构成侵权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则应当由装潢材料公司承担,并考虑原告本身的过错程度确定赔偿的责任比例。

被告装潢材料公司事发后向原告垫付过医疗费38,141.04元、现金21,400元,各方均无异议并同意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关于被告方是否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问题,原告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三被告主张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适用过错责任。律师

不能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割裂开来,处理个人劳务关系时不予适用,处理单位与个人劳务关系时适用,同一性质的法律关系,无论其表现形态如何,适用的侵权归责原则应当是一致的,且过错责任原则为侵权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对个人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对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者因执行工作任务受到损害,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何种责任未作出特别规定,则依法应当适用一般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故本案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律师

而根据三被告的陈述,原告受被告装潢材料公司指派至忠幸大酒店安装窗帘,事发时被告装潢材料公司的员工刘建生负责该项目,未对登高作业的原告采取任何安全保障措施,被告装潢材料公司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所有工作现场的劳动工具均由原告本人带去,但并不能以此免除雇主对雇员在工作过程中的劳动保护义务,故对三被告的上述抗辩不予采信。

再次,关于赔偿责任的比例问题,被告装潢材料公司虽然存在未提供任何安全保障措施的过错,原告作为一名长期从事装潢工作的专业人员并且具有正常判断力的成年人,应当能够预见攀爬、登高等作业的危险性并自行或要求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本次事故的结果系由双方双方的上述原因力共同造成的。酌定被告装潢材料公司对原告的损伤承担60%的侵权赔偿责任。

被告装潢材料公司应对确定的原告上述合理损失除精神损害抚慰金外按照60%的比例予以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再按比例折算赔付。律师

被告装潢材料公司应赔付原告冷G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衣物损失费、鉴定费、律师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83,338.27元,扣除被告上海艺致雅装潢材料有限公司已经支付的人民币59,541.04元,余款人民币23,797.2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2014)长民一(民)初字第211号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