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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请个人装摄像头,彩钢破碎摔断腰椎损伤如何承担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曾为被告公司住所旁的另一公司安装过摄像头,被告法定代表人看到后,与原告交谈,表示其公司有三个摄像头有故障,让原告检查,如确实已坏则更换摄像头,原告出价每个400元,三个1,000元。律师

原告应约前往被告橡塑公司检修安装摄像设备,由证人陪同,因安装该装置必须在室外进行,可借道彩钢板屋面站立施工,原告翻越栏杆后踩在彩钢板屋面,因彩钢板屋面无法承重致原告从上坠落受伤并入院治疗。

被告橡塑公司辩称,双方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由原告为被告安装摄像头,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作为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

被告并申请证人郭某出庭作证,其证言为:事发前其带原告进入公司,原告带了相关工具、所要安装的摄像头,到安装现场,告知原告只能踩彩钢板屋顶的两边,不能踩中间,要慢慢下去轻踩,但原告直接越过栏杆跳下去致彩钢板破裂摔下受伤。当时现场只有其和原告。

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被鉴定人张Z因外伤致第1腰椎粉碎性骨折已构成九级伤残。另需遵医嘱择期行内固定取出术。给予伤后休息180日、营养90日、护理90日;后期内固定取出后,可予休息6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2,000元。律师

本案争议焦点有二,一是原告在为被告履行安装摄像监控设施时系受被告雇佣提供劳务行为,还是双方之间关系构成承揽合同关系,此争点直接攸关当事人侵权责任后果的责任承担。

雇佣合同,是雇员从事雇主授权和指示范围内的劳务活动,雇主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是约定一方为他方完成工作,他方在承揽方交付独立完成的工作成果后支付报酬的合同。

主要区别在于:雇佣合同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承揽合同则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雇佣合同中雇主对雇员存在身份上的支配关系和从属关系。承揽合同中则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工作上的支配和服从关系。律师

还可从是继续性提供劳务,还是一次性提供工作成果,当事人提供的劳动是其独立的业务或经营活动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如系一次性提供工作成果,系提供劳务方独立的业务或经营活动,可认定为承揽,反之,应认定为雇佣。

被告橡塑公司与原告达成的系口头承揽合同,理由是,原告以其技术为被告安装摄像监控设施,其提供的劳动非被告公司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被告橡塑公司关注的是安装的摄像监控设备成果的完成,对原告如何完成的过程并不关注,完成约定工作事项后,则由被告一次性给付约定报酬。

至于由证人陪同安装,仅是工作场所特定在被告公司内而已,故对原告认为本案系雇佣合同关系的主张不予采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律师

综合本案情形,被告橡塑公司存有选任过失及指示不明情形,将安全技术防范工程交给没有相应资质的个人即本案原告施工,且在原告施工前未予指示相应施工安全路径,具有一定的过错,依法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对于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酌定被告橡塑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因承揽被告工作造成的合理损失:医疗费53,083.30元、营养费3,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元、残疾赔偿金175,404元、护理费8,796元、误工费28,4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交通费300元、衣物损失200元、鉴定费2,000元、律师代理费5,000元,合计286,983.30元,由被告橡塑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计86,094.99元。(2014)奉民一(民)初字第53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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