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沈T与其丈夫吴W均系被告的出租车驾驶员。原告退休后与被告续签承包合同,继续从事出租营运活动。2013年3月24日吴W在工作中受伤,上海市静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同年5月3日认定吴W为工伤,评定工伤XXX伤残。律师
2013年5月7日,原告因绕道多收费被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执法总队查获并暂扣准营证,被告于5月底知晓该事件。同年8月3日,原告驾驶小客车行驶至H仙霞西路隧道进迎东路西约300米处时,因变道行驶与案外人所驾驶的大客车发生碰撞,事故导致两车损坏及原告受伤。
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原告负全部责任。原告随即至上海市长宁区中心医院治疗,诊断为肋骨骨折,给予保守对症治疗。至2013年10月8日,原告花费医疗费11,079.17元(已扣除伙食费)。
原告诉称,原告认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原告系被告所聘用,事发时正处于提供劳务过程中,被告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被告明知事发前原告准营证已被行政执法部门查扣的情况下,未调整驾驶人员,对车辆运营监管不力,对本次事故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律师
被告辩称,事故发生之前,原告因绕道多收费已被有关执法部门查获并被吊销准营证,至事发时尚未恢复准营资格,原告系违规驾驶;交警支队认定本起事故责任为原告全责,也表明应由其自行承担相应损失;此外,被告在获悉原告被吊证行为后已采取警告、拟开除等措施,尽到监管之责,故被告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014年3月3日,司鉴中心[2014]临鉴字第150号鉴定意见书,结论为被鉴定人沈T胸部交通伤,致左侧7根肋骨骨折,构成XXX伤残;伤后休息120-150日,营养30日,护理45日。原告花费鉴定费2,400元。
由此可见,侵权责任的承担以过错责任为一般归责原则,除非法律另有特殊规定。对于劳务雇佣关系中雇员因自身原因受伤如何处理的问题,侵权责任法已经作出新的规定,根据该规定所反映的立法原理,对于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自己受到伤害的情况,应当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主张雇主承担无过错替代责任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信。律师
关于被告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被告于2013年5月底知晓原告被扣证事件后,未及时采取措施对原告所驾驶的车辆履行监管职责,存在管理上的疏漏。
从法律因果关系上看,该管理疏漏所导致的直接结果是事故车辆继续运营,但继续运营和发生事故之间并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本次事故系原告自身违规变道行驶所致,事故责任为原告全责,应自行承担相应损失。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依据,不予采信。律师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沈T要求被告上海申海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2014)静民一(民)初字第106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