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经人介绍进入工地做木工工作, 与某木工工头王某口头约定每日报酬为200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2年5月,杨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杨某为了确认构成工伤故要求与工地所属的建筑公司确认劳动关系。但是该建筑公司却认为公司的施工员工及负责人均不认识杨某,并且主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杨某感到相当莫名,前来咨询律师。律师
本律师经过询问知道了大致的情况,杨某经朋友介绍认识木工班工头王某,木工活均由工头王某承包,双方约定了报酬以及按月结算的时间。日常的木工工作安排由王某指派管理,每天工作时间8小时以上,也不规定开工时间,工头王某会按时对所有的木工从业人员进行考勤管理。
本律师认为,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招录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符合用工和劳动者主体资格、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且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的,可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律师
则本案的关键在于杨某是否与建筑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工头王某的招工行为能否代表建筑公司。杨某其经人介绍与王富友达成意思表示一致后进入工地工作,其日常工作内容的指派及出工管理均由王富友安排,同时报酬亦由王富友安排支付。
若起诉,杨某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工头王某对其的招用、日常工作安排管理以及报酬支付是代表该建筑公司所履行的职务行为,况且工头王某分包了整个工程的木工工作。综上,本律师认为杨某系与工头王某个人建立的劳务关系,即雇佣关系,而杨某与建筑公司不构成劳动关系,故而杨某要求确认工伤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