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权纠纷一案,沙S系快餐公司雇佣的劳务人员,快餐公司承包经营教育中心食堂后委派沙S等人前往该食堂工作。教育中心为减轻快餐公司工作人员上下楼梯运送饭菜的劳动强度,未经H有关职能单位批准,擅自在食堂旁安装简易货运电梯,便于快餐公司工作人员上下运送饭菜。律师
沙S在往简易货运电梯堆放饭菜时,简易电梯自二楼坠落,沙S随电梯坠落至一楼,造成沙S受伤。损害事实发生后,双方未能对赔偿问题协商一致。
现沙S诉讼来院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沙S住院伙食补助费4,570元、交通费500元、残疾赔偿金263,106元、营养费2,400元、鉴定费2,19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及律师代理费10,000元(合计297,766元)。
快餐公司、教育中心共同辩称,教育中心为减轻食堂工作人员上下楼梯运送饭菜的劳动强度,在食堂旁安装简易货运电梯,并明确不能乘人员及运送饭菜的数量,但沙S违反上述规定,擅自在货运电梯上超量运送饭菜及乘货运电梯,导致损害事实的发生,故沙S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此外,在损害事实发生后,分别垫付了沙S的全部医疗费、住院期间护理费用(其中:教育中心垫付医疗费90,000元,并另行支付沙S现金10,000元),故要求在本案中一并予以结算。律师
损害事实发生后,沙S先后住入上海市东方医院和上海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治疗(住院天数为228.5天),花用医疗费276,145.69元(含住院期间伙食费1,625元)及住院期间护理费11,304元。
教育中心另支付沙S现金10,000元。损害事实发生后,快餐公司至今每月支付沙S工资1,800元。
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经鉴定后作出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沙S脊柱、左小腿及右足损伤遗留腰部活动障碍、左踝活动障碍及右足弓部分破坏等分别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十级伤残、十级伤残;伤后一期治疗休息210日、营养60日、护理90日;今后若行二期治疗,则30日、营养15日、护理15日。为鉴定之需,沙S支付鉴定费2,190元。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律师
教育中心虽称教育中心在安装简易货运电梯旁张贴相关简易货运电梯使用的规定及称沙S超载装运饭菜之主张,但教育中心的该主张不仅遭沙S所否认,且教育中心也未能提供相关之证据予以佐证。沙S在工作中利用教育中心提供的简易货运电梯装运饭菜之行为,并无不当,故沙S对本次损害事件的发生并无过错。
教育中心未经H有关职能部门审核批准,擅自在其食堂旁安装简易货运电梯,造成沙S在向简易货运电梯放置食堂饭菜时简易货运电梯坠落,导致沙S受伤,对此,教育中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对于快餐公司在本次损害事件中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为承包经营教育中心食堂之需委派沙S等人前往教育中心食堂工作,并无不当,且快餐公司对本次损害事件的发生并无过错,现沙S要求快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之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律师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八十五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判决如下:教育中心赔偿沙S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70元、营养费1,800元、交通费500元、残疾赔偿金116,643.66元、鉴定费2,190元及律师费5,000元(合计137,703.66元);教育中心给付快餐公司垫付沙S的医疗费186,145.69元及住院期间护理费11,304元(合计197,449.69元);沙S返还教育中心住院期间伙食费1,625元及被告上海XX教育中心先予垫付的现金10,000元(合计11,625元)。(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2879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