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科技公司和劳动者鲍某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岗位为销售总监。2011年10月工资调整为7500元/月。后来他离职,并且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支付工资差额3000元,支付工资18341元,支付经济补偿金10,766元。律师
网络科技公司称鲍某是该公司的股东,2012年3月对公司的前景不看好自行离职,公司并未辞退其。后来鲍某提出仲裁,支持了其一部分请求,该公司提起诉讼,认为鲍某曾经向公司暂支了三万元,约定款项在以后的工资中扣除,工资抵扣暂未支。综上,不存在拖欠被告工资的情况。
鲍某就职期间公司存在没有缴纳社保,未按时足额发放工资提出离职,对上述事实科技公司予以认可,但是认为可以和借款相抵扣。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先生分别给付鲍某两万元和一万元,交易内容摘要显示为借款。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科技公司主张向劳动出借三万元,虽有转账记录但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同意在工资中扣除借款。由于本案劳动者的借款和出差暂支有关,如果用人单位提出要求劳动者归还借款的,应当在仲裁中提出反请求,或者另案申请劳动仲裁。律师
关于经济补偿金,劳动者离职时并没有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根据用人单位的陈述为不看好公司前景提出离职,劳动者没有对离职理由进行举证。用人单位承认工资没有及时支付,这类自认不是对离职理由的自认,故而不支持劳动者要求支付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