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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导致公司经济损失,解除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印刷材料公司聘用鲁某作为营业部的内勤,其在工作中填写货运付款凭证时,没有仔细核对对账单、发票及相应的货运单的数额,导致因素公司向货运公司多付运费32000元。鲁某认为审核货运单及对账单、发票不是被告的工作职责。律师

印刷材料公司认为鲁某的过失导致了公司有经济损失,故而按照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不予补偿经济赔偿金。鲁某认为解除劳动合同时自己在哺乳期正在修产假,公司违法解除,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14余万元。

该公司为了支持自己的说法,对某期间内涉及货运公司的全部货物托运单、货运公司的全部对账单进行了审查,货运公司开具了32000元的发票,但这些发票没有相应的货物托运单与付款凭证一一对应。另外还找来公司的客户证明涉及的货物服务并没有发生,客户并没有收货。另外付款凭证是由鲁某填写,填写后交业务部领导敲章,在交财务付款。公司认为核对托运单和填写付款凭证,是鲁某的责任。鲁某认为审核对账单、发票与货物托运单系财务的职责。律师

故而某货运公司虚开的发票托运单32000元没有相应的货物托运单对应,而印刷公司确是支付了这笔款项。印刷公司和货运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数量由鲁某保管的发票来填写付款凭证。鲁某保管托运单,根据保管的托运单来填写确认货运公司开具的发票、提供的对账单所记载的运费金额是否属实,进而填写最终的付款凭证。因此鲁某应当负有审核货物托运单、对账单、发票的义务,鲁某称由财务人员最终审核运费是否支付,但鲁某没有把托运单交给财务审核。鲁某称托运单在营业部橱窗内,财务可以自行审核,这和常理不符。故而可以确认鲁某工作失误,导致多付货运费的事实。

该公司员工手册规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属于违反规章制度,故而解除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并无不妥,根据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用人单位请求判令不予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的说法合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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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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