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沈律师您好,我在学校毕业后经亲戚介绍在一家手套厂工作,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企业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但实际工作中企业没有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设备。粘贴塑料手套用的胶水气味弥漫了整个车间,非常刺鼻,闻到后经常会打喷嚏、流眼泪。律师
我几次要求企业提供劳动防护设施,比如安装排风机,发放眼罩和口罩,企业都没有回应,我本来就患有鼻炎,在这个公司工作后更加严重的。故而我想提出辞职,不过人事部回应称辞职可以的,没有赔偿或者补偿。我非常不服气,又不甘心自己辞职,问我该怎么办?
沈洁律师答复您提到的是一个劳动保护的问题,询问如果因企业没有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辞职能否获得经济补偿金的问题。
在劳动合同中,人们往往对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硬件”要素比较注意,忽视劳动条件等“软件”要素。实际上,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不但是劳动者身体健康的保障,也是劳动者顺利履行义务的保障。律师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是指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所从事的劳动必须提供的生产、工作和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措施,包括劳动场所、设备、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劳动防护用品等。
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或劳动合同规定提供劳动条件,致使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损害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的,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关于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劳动合同法》第17条明确将其规定为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之一。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律师
故而沈律师认为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条件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履行义务都失去了保障,劳动者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可以获得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