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导航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解除合同协议书约定了补偿,能否因没有交接拒付

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电子商务公司诉称,苏L于2011年5月3日进电子商务公司处工作,双方签订期限至2017年6月30日的劳动合同,约定苏L担任职务为摄影组长,工资为人民币7,000元/月。律师

双方于2014年6月27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鉴于双方系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电子商务公司仅需按苏L在电子商务公司处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24,500元即可,而苏L主张的经济补偿金已超过法定标准。

由于苏L离职时尚未办结全部工作交接事项,已经给电子商务公司造成损失,现电子商务公司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电子商务公司不服裁决,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电子商务公司不支付苏L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1,500元。

苏L辩称,苏L于2011年5月3日进电子商务公司处担任摄影组长一职。2014年6月27日,双方签订协议书,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电子商务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31,500元,但电子商务公司实际未支付。苏L已办理相关交接手续。请求驳回电子商务公司的诉讼请求。律师

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双方劳动合同于2014年6月27日解除,电子商务公司支付苏L经济补偿金24,500元、一个月代通金7,000元,合计经济补偿金额为31,500元;电子商务公司于2014年9月将上述经济补偿金额31,500元直接汇入苏L工资卡内。

双方于2014年6月27日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遵守。律师

协议约定双方劳动合同于2014年6月27日解除,电子商务公司应于2014年9月支付苏L经济补偿金31,500元。电子商务公司要求不支付苏L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1,5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42495号

☆ 通讯联络方式 ☆

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通讯联络方式 ☆

中国·上海·沈洁律师

手机 13917766155

QQ:2273847979

微信号:huiyinlaw

查看地址和交通路线>>

时间:周一到周日8点-21点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