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T于1996年10月进公司工作。后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田T被欺骗与公司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应确认无效。因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仅支付经济补偿金,不符合法律规定,应支付赔偿金。现起诉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6436元。律师
公司辩称,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同时,公司已按协议约定支付田T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田T起诉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要求驳回田T的诉讼请求。
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协议》,该协议载明,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同意,于某月某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田T的工作年限,按其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2995.9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田T46436.45元作为经济补偿。同日,双方办理了离职交接手续。后公司将该经济补偿汇入田T工资卡。
田T向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6436元。该会裁决书作出裁决,不支持田T的请求事项。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不违背自己真实意愿情况下实施的符合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律师
另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了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之后,公司根据协议约定,支付给田T相应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该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确认有效,并应当严格履行。
同时,田T按约与公司办理了离职交接手续,公司按协议约定支付了田T相应的经济补偿,协议已履行完毕。田T认为其被迫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协议,对此,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律师
故田T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依照《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四条第(二)项、《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田T要求公司某石材有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6436元的诉讼请求。(2012)嘉民四(民)初字第43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