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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手册和简历相距甚远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上海分公司支付刘甲6月至7月应发工资各5,880元、8月1日至24日病假工资6,082.76元。8月24日,上海分公司向刘甲送达“劳动关系解除通知书”,称解除劳动关系。律师

新员工信息登记表刘甲在“工作经历”一栏内容为:喜力啤酒有限公司销售经理,上海申美饮料有限公司销售经理,浙江加多宝有限公司销售经理。注明“本人承诺本表中填写的所有信息在各方面都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如果有任何变动,我将及时通知公司,否则,我将承当与此个人信息有关的任何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被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手册记载刘甲工作单位为:朝代文化,震旦办公设备,鸿合贸易,上海铭立家具有限公司,中智上海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上海张裕酒业营销有限公司,上海汲鼎酒业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古美天达乳制品配送服务社。律师

劳动者在缔结劳动合同时应向用人单位如实说明与劳动合同履行直接有关的基本情况,特别是工作经历。刘甲在入职时填写的工作经历中,用人单位、起止时间及任职岗位方面均与其提供的劳动合同、劳动手册等有很大出入,刘甲未对此作出合理的解释,故其隐瞒了与劳动合同履行相关的真实情况,显然违反了如实告知的义务。

新员工信息登记表上明确承诺,所填写的所有信息在各方面都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否则将承担被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后果。故刘甲在填写该表时,应知晓提供不实的工作经历是被刘甲上海分公司所禁止的。现刘甲上海分公司以刘甲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刘甲主张赔偿金,不予支持。(2014)金刑初字第7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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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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