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律师您好,我在2006年的时候进入公司工作,岗位是3D设计师助理。工作两年后公司的一名老板(股东)告诉我,他要自己独立创业,问我愿不愿意到新的公司,我表示愿意,就转去了新公司,工作岗位是动画设计师,工资和以前比没有大的区别。新公司在三年后因接不到大的单子,和另外一家创意公司合并,我正好合同到期,也随合并到了新公司(第三家),岗位是设计部专员,工资比以前高20%。但第二家公司并没有关闭,而是继续开着。律师
一直工作至今,现在我提出和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我已经三次续签合同(含第一家一次,第二家一次,目前这家用人单位一次),但公司明确拒绝我,而且表示到期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我认为公司应当按我实际的劳动期限,两年加三年加三年,共计八年来进行赔偿。遭到公司拒绝,人事部称他们同意按工作满三年,每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沈洁律师答复:你的想法是非本人原因从原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单位没有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补偿的问题,老单位的工作年限要求计算入补偿年限。律师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采取分立、合并、工作调动甚至通过关联企业轮流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方式规避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
如果是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法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可以获得支持。律师
在这些关系中,劳动者从一个用人单位指派、转移到另一单位,此时,劳动者与原单位的劳动合同终止,这种终止不是劳动者主动追求的,劳动者需要与新的用人单位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对于处于弱势的劳动者而言,如果拒绝用人单位的调动,那么有可能就失业了,但这种主动调动,用人单位往往不会主动支付经济补偿金,那么基于公平,劳动者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将被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如果劳动者在新用人单位工作了若干时间,再次解除劳动合同的,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都应当把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以确定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具体数额。
这种做法也避免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引起的法律空子。律师
从你的具体问题来看,第一次工作的变动是你公司的一名股东要独立创业,征询你是不是愿意共同到新的公司工作,股东和公司是两个独立的主体,这种情况不属于公司安排你去新的用人单位工作,故而不属于公司意志下的劳动合同变动。
你当时可以拒绝和原主管立刻公司,至于你所担心的原部门经理走了,自己的不到好的发展,这和计算工作年限没有关系。故而你的第一次工作变动不属于可以连续计算工作年限,或者较多经济补偿金的理由。
第二次工作变动是由于你工作的第二家用人单位经营状况不佳,公司业务合并给他人导致的,如果你能够保存或者取得当时公司整体将业务转移给其他公司,要求劳动者也相应作出变动的,你的工作年限是可以连续计算的。
你第二家公司和第三家公司的“合并”,并不是法律异议上的合并,法律意义上的公司合并是一家公司吸收合并另外一家公司,完成后,一家公司继续存续,另外一家公司法人资格丧失(注销);或者是两家公司合并为一家新的公司,原来两家公司均予以注销。律师
你第二家公司的合并充其量就是业务方面合并,而不是公司主体的合并,故而没有直接明显地证据证明是公司合并引起的劳动者调动,你应当要举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