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王W于2004年3月22日进入通讯设备公司处工作。2013年3月4日,双方签订自2013年4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王W担任业务岗位,执行综合工时工作制。王W自2014年6月30日起休病假。通讯设备公司支付王W工资至2014年7月底。律师
2014年9月15日,通讯设备公司向王W发出“催缴病假单通知”,内容为:“公司只收到你的病假单至2014年8月11日,请你在收到该通知后2天内书面回复公司你是否仍在病假中,如果在病假中请向分部人力资源部补齐2014年8月11日之后的病假材料,否则公司将认为你在2014年8月11日之后没有病假,你的考勤将以旷工计算。”
王W于次日收到该通知。2014年8月4日,王W向上海市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对王W的请求均不予支持。
永乐电器公司于2014年7月1日为王W办理了解除日期为2014年6月30日的网上退工手续,于2014年7月28日补办了自2014年7月1日起的网上招工手续。永乐电器公司与通讯设备公司系关联企业。通讯设备公司未向王W出具过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手续。永乐电器公司正常为王W缴纳了2014年7月至2014年10月的社会保险。律师
主要争议在于通讯设备公司有无解除与王W的劳动合同。王W主张通讯设备公司已于2014年6月30日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其主张基于的事实为通讯设备公司办理了网上退工手续;通讯设备公司则不予认可,称其未作出解除行为,网上退工手续是工作人员失误而办理。
从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通讯设备公司的关联企业虽于2014年7月1日在网上办理了解除日期为2014年6月30日的退工手续,但其一,通讯设备公司未向王W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在王W向通讯设备公司递交病假材料时,通讯设备公司收取并发放相应工资;律师
其二,通讯设备公司于2014年7月28日补办了自2014年7月1日起的招工手续,并正常为王W缴纳社会保险。信通讯设备公司所述退工手续系工作人员误操作之意见,确认通讯设备公司未解除与王W的劳动合同。王W要求通讯设备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374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