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柯小姐是某民营医院的护士,因医院科室调整,她所在的科室人员过多,柯小姐被通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柯小姐是个细心的人,在到人事部门领取劳动合同解除的经济补偿金时,发现补偿金比自己预先算好的要少,便拒绝领取。经核对医院按照劳动合同上的月工资为标准进行补偿,而小柯是根据工资卡上实发的工资为计算标准。柯小姐是护士,经常有值班工资和加班工资可以领取,每季度还有奖金,因此实际到手的收入比劳动合同约定的高了不少。律师
沈洁律师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柯小姐所在的医院的确给予她经济补偿金,但是计算的标准不正确。经济补偿金的计算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计算标准。
月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有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上约定比较低的工资,实际以奖金、津贴,甚至红包的形式发放劳动报酬,不论单位支付报酬的名义是什么,只要是属于劳动报酬的,在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时候都应当计算在内。律师
所以柯小姐的说法是正确的,医院不仅要将基本工资计算为经济补偿金的基数,而且要将她的其他劳动所得,包括奖金、加班费用等一并计算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