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入职建材超市公司处,双方曾签订劳动合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岗位为高级商店总经理,基本工资为每月25,000元,未对年终奖有约定。建材超市公司以E未经授权,以商店自行印刷海报形式提前泄露公司商业秘密、违反员工手册相关规定为由单方通知解除与E的劳动合同。律师
E向上海市杨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建材超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1,058,805元,支付年终奖30,855元。该会于裁决建材超市公司应支付E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37,824元,对E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现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分别向提起诉讼,作如上诉请。建材超市公司提交员工手册、职位说明书等材料,以证明E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违规印刷海报,提前泄露建材超市公司处6、7月的促销信息,侵犯了建材超市公司的商业机密。对此,E辩称其当时病休,从未向任何人告知7月促销事宜,建材超市公司也无证据证明海报系E授意印刷,故认为建材超市公司主张没有依据。律师
E提交公司信函、工资明细、销售报表,以证明其曾领取年终奖,并因业绩出色,应参照领取年终奖。建材超市公司对信函、销售表真实性有异议,认为工资明细中的绩效奖金确实是年终奖,但双方从来没有通过书面形式对年终奖作出过约定。以往公司向员工发放奖金,都是公司通过内部制定的政策,可以自主决定的额外待遇,而且需要综合公司的业绩,并适当考虑员工个人业绩,才决定具体数额。年终奖金是在度结束后才能进行核定、发放,截止目前为止,E不符合奖金核算的条件,因此E无权主张。E应对其有权获得奖金以及奖金数额提供证据。
建材超市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E未经授权、私自印刷海报提前泄露公司商业机密,故建材超市公司解除与E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应支付E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E的工资高于H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故赔偿金的计算基数应为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律师
E在建材超市公司处工作年限超过12年,赔偿金计算的年限按照12年计算。关于年终奖,双方的劳动合同中对年终奖及计算等并未约定,虽然E往年曾领取年终奖,但该奖金仅是建材超市公司对员工的工作业绩等综合情况作出的额外奖励,且E在工作5个月的情况下,主张年终奖,不符合年终奖发放的前提条件,亦无计算依据,故E该项请求,难以支持。
依照《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建材超市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E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人民币337,824元;二、驳回E要求建材超市公司支付年终奖的诉讼请求。(2013)杨民一(民)初字第61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