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和月某因感情不和,多年不睦,后儿子大学毕业后,王某提出离婚,但月某认为王某有一笔三十万的经济补偿金需要分割。原来王某在单位上班,该企业后来和王某商议接触劳动合同,给与了三十万元的经济补偿金。月某认为这经济补偿金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而王某认为这是单位对自己放弃工作作作出的补偿,用于以后的再就业,属于他的个人财产。律师
一般来说,有的法院认为辞职补偿金是劳动者放弃稳定的劳动期收入为代价换取的,考虑到劳动者失业后的生活,辞职补偿金具有特定的人身关系,不作为共同财产分割,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也有的法院认为劳动补偿金是对劳动者长期工作的补偿,所以婚前工作的补偿属于劳动者的个人财产,而婚后的工作补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分割。夫妻双方间如果没有约定的,就要看财产的来源是婚前所得还是婚后所得,还要看是否和特定的人格和身份相联系。另外还考虑是一方的专用还是夫妻共用,比如一些衣服鞋子就属于个人专用用品。
婚姻法第17条中工资奖金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如果把辞职补偿金等于工资奖金,但这笔辞职补偿金是基于辞职行为而产生的,没有辞职行为就不会有这笔补偿,和工资奖金是有明显区别的,平时的劳动报酬是根据付出的劳动所得,而补偿金是对辞职这一行为发生的,是劳动者放弃长期稳定的工作为代价的,补偿金和个人身份关系密切。 和经济补偿金类似的还有下岗补偿金、买断工龄款等,他们都是对买断人今后事业、养老、就医方面的救济,带有鲜明的补偿性质。律师
对法院的两种做法,沈律师更认同后一种,夫妻关系期间存续的期间,劳动者即便离职,获得的补偿,也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结婚前的工龄属于婚前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