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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的基本工资支付是否合法

法律咨询:律师您好,我最近接到了公司的退工文件,我在该公司工作了三年,公司赔偿给我六个月的补偿金。本来我觉得赔偿六个月钱也不少,我可以慢慢找个好工作,但是当我查了银行卡中的补偿金后发觉少的可怜,只有5000多元。向公司问了后才知道,公司是按照基本工资700元乘以6的标准发放的,而占公司大头的岗位津贴、绩效工资、工龄工资等都没有计算入内。请问这种做法是否不合法?我已经字同意离开(三天后才收到汇款),还能起诉否?律师

律师答复:贵公司的补偿金计算方式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你虽然已经签字同意离开,三天后才收到补偿金的,你是三天后才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故而可以就补偿金的差额部分申请仲裁,不因为你签字交接而丧失权力。

不少企业在工资发放过程中,把劳动者的工资区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者津贴、工龄工资、绩效工资、各种补助和津贴等不同项目。并且把这些项目分列在工资条或者工资单上,沈洁律师认为公司如何记账和经济补偿金是两回事。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是指劳动者所有的工资性收入,包括了奖金(有的企业称为绩效公司)、基本工资、工龄工资等等。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的说法,经济性补偿的月工资计算基数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型收入。律师

劳动部的发文《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11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时以为劳动者月工资解除前的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作为计算依据。如果劳动者的工资较高的,高于劳动者的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三倍数额支付。按这几年上海市的平均工资三倍估算,最高的计算基数在10000万以上。

您可以先和单位交涉,把您的计算依据向他们出示,如果无法协商的,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补足补偿金的差额部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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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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