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律师您好,上月我的合同到期了,公司一个月前已经通知我不用来上班,并且承诺会发放补偿金。我在该公司工作了一年,税前月工资收入为4500元,到手收入为3700多元。现在我要求公司补偿我税前工资5500元,我考虑到公司不用为我缴社保了,而我的新公司要一个月后才能续上社保,我想用这笔钱为自己加金。公司只同意补发给我3700多元,和我的预计少了1800元,虽然不是大数目,可我心里很不甘心,请问他们这么做是否有法律依据?律师
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的说法,经济性补偿的月工资计算基数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型收入。
劳动者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比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法、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高温费等;没有列入工资的其他偶发性收入,比如合理化建议和科技进步奖、发明奖等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奖励费用;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对公司的股票、股份、红利、期权等和投资有关的利益。律师
我们上文提到工资中的社会福利费不包括在工资中,意味着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金等应当扣除。目前国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社会保险金等个人应缴的费用是否可以列入工资,但有一些地方性法规和规定,排除了社保费用不应当计如补偿金的,比如《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及其实施办法。
您税前的工资是4500元,而您要求用人单位连单位部分的社保一起补发给您,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另外补偿金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