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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期内单位没有为劳动者支付培训费的,提前离职无需赔偿

张女士是一家新公司的人事,她进入公司时恰逢公司开展,总经理让张女士自行拟定一份《劳动合同书》,用这份劳动合同书和张女士以及其他几位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张女士不会写劳动合同,从网上下载了一个,合同中约定“服务期为五年。”张女士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约定为一年劳动合同期限,一年工作期满,张女士提出要么涨点工资,要么自己到期不做了。律师

原来张女士所在的公司规模不大,效益一般,一人兼职数人的功能,上班工作强度大,她觉得很累,便不想继续在该公司上班。总经理指出她的服务期为五年,还没有期满。

张女士通过查询,获悉服务期和劳动合同期不一致的,服务期比劳动合同期限长的,以服务期为准,她这下犯愁了,根据合同规定,服务期不满提前离职的,要赔偿公司违约金。由于这份合同是张女士自己起草的,她有苦说不出。

其实张女士完全不必烦恼,她在该公司工作期间公司并没有接收培训,用人单位也没有为她支付任何培训费,因此她离职时候无需赔偿。律师

劳动合同有两种期限,一种是合同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另外一种是服务期,对于第一种期限未到期辞职的,只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对方就可以辞职,后一种期限不仅要提前三十天通知,还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服务期是劳动合同约定的必须在用人单位工作当的期限,是否在合同中写了服务期并不重要,如果没有写,服务期等于劳动合同期限。上文中的违约责任就是在这个期限内提前离职的违约金。所谓的违约金等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培训费。形式可以有多种,比如送劳动者脱产去学习,请专人专家到单位来传授技术和技能。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的培训支付过费用的,即便约定了服务期,也不能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当然还有一个赔偿的例外,就是用人单位克扣工资、拖欠工资等构成《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的,可以不用赔偿,不仅不用赔偿,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损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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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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