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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能拿到破产企业的经济补偿金吗

老汤是一家中外合资公司的员工,在这家公司中已经工作了十多年,也和用人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本来想着自己是旱涝保守了,但没想到儿子刚上大学,正需要用钱的时候,公司因产业结构调整,本来就经营不善,又遇到了两三年的疫情,瞬间就没了生意。疫情结束,很快公司也已经长期停产,出现了严重亏损。公司的股东们认为不能继续经营下去,打算申请法院裁定,申请破产。

之后公司成立了破产清算组,清算组入住公司。之后扣除破产费用等滞后,公司只剩余了壹百多万元的资产,但公司还欠付单位劳动者的工资叁佰捌拾多万元、社会保险费伍拾多万、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贰佰多万元,厂房租金和各种没有归还的外债陆佰多万。之后这些资产被裁定优先支付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和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被宣告破产。

看着自己的经济补偿金不能全额拿到,老汤也是非常着急,在朋友的介绍下,来到律师事务所,沈洁律师为他提供了免费的法律咨询,沈律师对法律咨询一般是收费的,但看到老汤的情况,非常同情,为他提供了免费法律咨询。沈律师告诉老汤用人单位一旦被依法宣告破产,就进入了破产清算的程序。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消失,相当于劳动合同一方主体资格消失,那么劳动合同就归于终止。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如果还有剩余资产的,应当优先支付劳动者工资、社保和经济补偿金。

不过在支付这些费用之前,必须先支付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律师

所以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是排在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之后受偿,比其他的税款和普通债权要优先受偿。那么那些属于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呢,关于破产费用,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关于公益债务,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现在扣除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老汤就业的公司还只剩下壹佰零几万的资金,而欠付的劳动者工资就要叁佰多万,社会保险费伍拾多万,经济补偿金贰佰多万,三种补偿都是均等获得的,故而公司欠付老唐半年的工资,大约可以拿回来一半多点,而经济补偿金只能拿到应得的三分之一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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