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经过平等协商,达成一致的意见,提前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36条对此有所规定,不过第36条只提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解除后双方的权利义务没有进行规定,如果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那就要看协商解除是由谁提出的。律师
第一、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双方协商一致解除,需要对劳动者进行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同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所以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标准参照《劳动合同法》第37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律师
另外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沈洁律师提示:《劳动合同法》对补偿的上限没有特别指明,也就是说新法不再有12个月的补偿上限了。
第二、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的,不能获得经济补偿。
根据1996年劳动部发文的《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劳动者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这虽然是较老的规定,《劳动法》也已经废止,但实务中还是这样处理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