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纠纷一案,郝S于2011年12月至商贸公司处工作,工作期间以淘宝店刷信誉等为由向商贸公司申领过资金。郝S在资金申请表上签字申领1,000元,3,000元,3,000元,后归还了申领的3,000元,另以现金形式归还672.50元。律师
商贸公司作为申请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郝S:1、返还公司DELL笔记本电脑一台;2、返还公司欠款3,327.50元;3、赔偿经济损失96,400.10元。
仲裁审理期间,郝S对商贸公司提供的资金申请表、银行转账凭证、收据真实性均认可,但主张已返还全部欠款。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欠款3,327.50元;对申请人的其余请求不予支持。
郝S不服仲裁裁决,诉称,商贸公司提供的两张收据不符合逻辑,也不符合财务制度。商贸公司未提供合法有效的财务账目凭证,无法证明欠款事实。请求判令郝S不返还商贸公司欠款3,327.50元。律师
商贸公司辩称,仲裁期间提供了郝S借款及还款的凭证,财务凭证均是真实的。郝S以淘宝店刷信誉等为由向商贸公司申领过资金,故尚有欠款3,327.50元未向商贸公司归还。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商贸公司主张郝S工作期间申领过资金共计7,000元及归还过3,672.50元,并当庭提供资金申请表、银行转账凭证、收据予以佐证。郝S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故对此予以确认。
郝S以记不清楚为由否认领取或归还过上述资金,但未提供相关依据,故对于郝S的上述辩驳意见不予采信。郝S在工作期间向商贸公司申领过资金7,000元及归还过3,672.50元,故尚应返还商贸公司欠款3,327.50元。律师
依照《劳动法》第七十八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郝S返还商贸公司欠款3,327.50元。(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411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