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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处负责人和公司劳动仲裁,办公室钥匙所属起争议

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海南投资公司诉称:四平路某号某号楼房屋于1993年4月由海南投资公司上海办事处取得产权并注册使用。被告原为海南投资公司上海办事处的负责人。2011年1月起,海南投资公司上海办事处不再办公,系争房屋实际由上海投资公司办公使用。律师

从该时起,原告不再担任海南投资公司上海办事处的负责人而是作为上海投资公司的员工在系争房屋内办公。2013年11月15日,被告与上海投资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原告先后于2013年8月26日、9月27日书面通知被告交还系争房屋钥匙,均遭被告拒绝。2014年3月10日,原告申请注销了海南投资公司上海办事处。

2014年6月6日,系争房屋产权过户至原告名下。因被告拒不交还系争房屋钥匙并在系争房屋内存放其个人物品,导致原告无法使用系争房屋。

现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搬离其存放于系争房屋内的个人物品并将系争房屋钥匙交还原告;2、被告赔偿原告2013年9月1日起至被告交还房屋钥匙之日止的系争房屋租金损失(按每月1.2万元计算)。

被告沈J辩称:2013年11月15日,上海投资公司单方面解除了与被告的劳动关系,为此,被告于2014年8月26日提起劳动仲裁,被告与上海投资公司的劳动关系实质上尚未解除。律师

2013年10月起,系争房屋实际已不再办公,处于空关状态。目前系争房屋内基本堆放海南投资公司上海办事处的财产,另有被告个人所有的几十件字画、摄影作品、计算机显示器一台及沙发一件存放于系争房屋内。

除被告持有系争房屋钥匙外,案外人隋某、张某某也持有系争房屋钥匙。被告未交还房屋钥匙是基于被告作为海南投资公司上海办事处负责人使用系争房屋的延续,不存在占有及控制系争房屋的问题,海南投资公司上海办事处也没有撤销被告负责人的职务。

直至原告起诉,被告才得知海南投资公司上海办事处注销及原告取得系争房屋产权的事实。现同意搬离存放于系争房屋内的个人物品并将系争房屋钥匙交还原告,不同意赔偿原告房屋租金损失。

2013年8月26日,原告书面通知被告在收到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交还海南投资公司上海办事处的注册证、全部公章、汽车及系争房屋钥匙。被告收到通知书后未予回应。2013年9月27,原告再次书面通知被告,重申上述要求,被告仍未理会。律师

2014年8月26日,被告为上海投资公司解聘事宜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案号为浦劳人仲(2014)办字第9209号],要求上海投资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济赔偿金、欠付工资、双倍工资差额、差旅费等费用。该仲裁案尚未审结。

系争房屋原产权人为海南投资公司上海办事处,被告基于担任该办事处负责人并在系争房屋内办公而持有系争房屋钥匙。之后,被告任职于上海投资公司并继续在系争房屋内办公。

2013年11月15日上海投资公司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海南投资公司上海办事处也于2014年3月10日登记注销。现原告作为系争房屋产权人,要求被告搬离存放于系争房屋内的个人物品并将系争房屋钥匙交还原告,被告表示同意,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先后作为海南投资公司上海办事处负责人、上海投资公司的员工在系争房屋内办公,在任职期间,被告有权持有系争房屋钥匙并将其小部分物品存放于系争房屋内。2013年11月15日之后,上海投资公司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对此,被告提出异议,至今被告与上海投资公司的劳动合同纠纷尚在仲裁被告未向原告交还系争房屋钥匙,也属事出有因。律师

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3年9月1日至交还房屋钥匙期间的房屋租金损失,缺乏依据,依法不予支持。(2014)虹民三(民)初字第13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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