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诉称:原告于2013年5月与被告签订课程协议,支付培训费人民币30,280元。原告就读后发现被告提供的服务未达到被告销售人员的承诺,与原告预期不符,且原告因工作变动即将回老家。故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教育培训协议,返还原告培训费2.2万元。律师
被告某成语言培训(上海)有限公司辩称:对于退款条件,协议有明确约定,学员在开课后20天内可解除合同。原告于2013年5月9日开课,中心课程于2013年5月11日开始上了两节,5月12日一节、5月13日一节、5月15日一节、5月18日二节,截至最后一次2013年12月23日,原告一共完成17节在线单元,18节小班面授课,39节研讨课,17节实践课,3节生活俱乐部,进入第三个级别。原告的解除理由未提供相应证据,故被告不同意原告诉请。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双方签订英孚课程协议,培训课程八个级别,培训时间24个月。每个级别包括8节在线课程、8节小班面授课、16节研讨课、30/月在线口语课、8节实践课、3/周生活俱乐部。协议中对转中心、停课、退款有明确约定,并特别约定“满意度保证”——学员可在开课后前20天内申请退款,无需任何理由,中心将全额退款。为此,原告支付了学费30,280元。律师
原告于2013年5月9日开课,中心课程于2013年5月11日开始上了两节,5月12日一节、5月13日一节、5月15日一节、5月18日二节,截至最后一次2013年12月23日,原告一共完成17节在线单元,18节小班面授课,39节研讨课,17节实践课,3节生活俱乐部,进入第三个级别。以上事实,有协议、凭证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被告在协议中承诺满意度保证,赋予原告开课后20天无理由解除权,现原告已开课近一年,参加了数十节培训课程,再以与预期不符为由,要求解除,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其他理由亦无证据佐证,不予采纳。律师
据此,依照《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不予支持。(2014)浦刑初字第35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