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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沪办撤销召回员工,未到公司报到不能视为上班

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宁波服饰公司注册地为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五乡镇项家村,该公司参加了上海市小企业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举办的招聘会,招聘李先生作为公司翻译,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该公司在上海飞洲国际广场入驻办公,半年后办理退租。律师

李先生受到公司通知,要求其到宁波人事部报到,在上海出差期限已满,逾期不来报到的,视为旷工。李先生收到通知后没有去宁波上班。

此后李先生向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差额950元,工资32484元,交通费及午餐费共计3,375元。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支付工资7,954.55元(每月3,500元标准)。李先生不服提起诉讼。

李先生表示公司从飞洲国际广场物业管理处办理了退租手续,之后其在家办公。公司称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2,000元,未曾约定过交通费和午餐费。在上海工作,属于出差,每月享有1,500元的出差补贴,后李先生长期旷工,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律师

劳动合同载明工作地点在宁波,李先生应服从公司要求,随时到国内外出差,月岗位工资贰仟元。另注明“出差期间,另行发放出差补贴”,劳动合同中注明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李先生表示对劳动合同签字无异议,但其签字时仅是乙方信息和劳动合同期限已填写,其余手写信息均为事后添加,公司没有将劳动合同给其一份,故其处无劳动合同。因劳动合同注明双方各执一份,而李先生未提供其所持有的劳动合同以供核对。

关于工资标准问题,李先生主张其月工资为6,000元,公司则主张每月工资2,000元加出差补贴1,500元。

李先生提供了公司法定代表人丈夫书写的工资待遇的说明,注明了6,000元的工资标准,该公司否认张某系其员工,但综合张某代表服饰公司参加招聘会,非洲国际物业登记为联系人及张某这些情况,张某和服饰公司有密切关系。张某手写工资六千元一张。

服饰公司在此前两个月各支付工资5,525元,公司虽表示这两笔费用系三个月的岗位工资6,000元、出差补贴4,500元及差旅费报销款550元,但其未提供差旅费报销款550元的报销凭证,李先生关于5,525元系6,000元扣减475元个调税后的金额的主张更具合理性。律师

关于李先生实际工作至何时问题,李先生主张其正常工作至8月31日,之后在家办公,公司则主张李先生工作至6月22日。服饰公司于6月23日通知李先生即日起至宁波总部上班,但李先生在收到通知后未按要求至宁波总部报到,也无证据证明仍在原办公场所正常履行职务至8月31日,之后征得公司同意在家办公,因公司于6月23日当日才通知李先生至宁波总部报到,故应支付当日的工资。支付3月23日至6月23日的工资差额7,253.36元,支付工资7,954.55元。(2012)徐民五(民)初字第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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