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是自愿平等的合同,合同任何一方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时,可以依法解除。《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起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所以劳动者不愿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只要提前30天通知就可以了。劳动关系是由劳动法调整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建立起来的关于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律师
人事关系是事业单位依据人事政策文件规定建立起来的关于劳动权利义务以及非劳动权利义务的社会关系的总和。
《劳动法》原来只解决“劳动争议”,调整的对象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另外还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内与单位形成劳动聘用关系的内勤人员等。而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不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围。不过2004年,最高院法函[2004]3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把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