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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要求他人为员工担保诚信度是否有效

【咨询】“我毕业后进入一家银行工作,当时银行要求我们提供非直系亲属的担保人,不提供担保人的不予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录用的员工损害单位利益,给银行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担保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因为担保人要承担很大的责任,所以亲友不愿意,我只好和同进银行的另外一位同学互换担保人,我的父母当她的担保人,她的父母当我的担保人。工作了好几年都没什么事情,现在我要离开银行去其他单位工作,想起我的父母还为她做担保,心里不免有些担忧,万一出了事情怎么办呢?”律师

沈洁律师认为前些年有些金融单位为了控制员工的道德风险,要求新进入的员工提供担保人,金融机构内部员工的家属为其他员工互保的现象是无效的。沈律师认为并非出于员工家属或第三人自愿所作的担保,违反平等自愿的原则。之所以签订担保合同是为了使员工获得该工作,这很显然是企业在利益聘用者的优势地位强制他人签订不平等合同。

其次,劳动合同不同于普通的民商事合同,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人的品质不属于民法意义上的物,不能对人的品质进行担保。律师

再次,企业录用员工时,应当尽到谨慎的考察义务,不能把这种义务通过担保合同转嫁给他人。

最后,企业在录用员工时,应当考虑到有一定比例的员工存在道德风险,所以企业可以通过购买员工忠诚保险等方式避免自己的损失,而不是通过强势地位要求员工提供担保人。

事实上,象金融机构的员工如果存在道德风险,企业所遭受的损失也是可观的,即使担保人愿意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恐怕也难弥补损失,实际上企业应当考虑如何从业务操作的程序和规范上进行改进,从而减少损失。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市和平支行诉高延民担保合同纠纷案》:人事担保所约定的担保标的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不符合民法通则和担保法的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市和平支行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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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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