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律师看到两则新闻:某某公司的财务在解款至银行途中,和歹徒搏斗至重伤。另外一则新闻是银行的柜面人员为了保护国家财产不被劫匪抢劫,被劫匪开枪打死。律师
沈洁律师不禁考虑:劳动者是否一定有义务为保护单位财产受伤,乃至付出生命?如果劳动者没有采取措施保护单位财产,导致单位有经济损失的,是否属于不履行职务?
沈律师认为解决这个问题,先将劳动者分为几个类型:
一、有特殊义务的劳动者。比如警察有维护社会治安的义务,保安有维护单位安全生产的义务,消防员有灭火救灾的义务等等,这些具有特殊的劳动者的确有义务保护单位的财产不受不法侵害。
二、无特殊义务的普通劳动者。普通劳动者不肩负保护义务,没有经历过训练,他们不可能也没有能力去面对歹徒,或者去火灾中抢险,他们只要在事后及时报警或向单位汇报,或者尽到一般的注意义务即可,比如银行柜面人员能按报警按钮,普通员工看到仓库起火报火警。律师
沈律师个人认为,有些宣传导向非常不合理,甚至是误导,比如少先队员都是赖宁,一定要去救火,银行女职员非要赤手空拳制服劫匪才可以,否则就是严重失职,单位要作除名处理。如果劳动者遇到这种情况完全可以提起仲裁或诉讼,单位的开除或辞退行为是不合法的。
沈律师看到过这样一个文摘,大意是美国的一家超市遭抢,店员乖乖的把钱交给劫匪,待劫匪走后报警,一个中国人不理解,超市老板告诉他:第一,员工的生命比被强去的钱更加重要,第二,如果店员因为和匪徒搏斗,造成匪徒开枪打死顾客或者员工的,他要有天文数字的赔偿。我们的法制也应当以人为本,人的生命和健康远远比单位财产重要,如果单位把员工不和危险情况作斗争作为开除或者解聘员工的,劳动仲裁机关应该撤销其行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