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小姐到某餐厅应聘服务员,该餐厅称自己餐厅的服装是韩国民族服装,每一件都是手工定制的,价格很昂贵,要求张小姐录取后交3000元定制费。领班拿来一张纸让张小姐签字,上面有一些条款让张小姐觉得很不公平。毕竟她每月的工资只有2800元,还不交社保,服装押金却要3000元。律师
该纸张上的条款含义是这些服装是手工定制的,按身材定做,价格昂贵,如果劳动者没有工作满一年离职的,全额赔偿,如果工作满一年的无需赔偿。劳动者需要先交定制服装的全额押金。
张小姐交付押金后,心里觉得这家企业不太公平,不想在这里做了,提出让企业不要去定制衣物,归还自己押金,遭到企业拒绝。张小姐觉得为了3000元打官司有点不值,但又不想白白失去自己的血汗钱。律师
对于张小姐单位的做法其实是变相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用于担保。《劳动合同法》第84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不满责令限期退还给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中我们认为限期退还是一定合理的时间,向张小姐这种较小的金额,应当当天退还,当天确有困难不能退还的,应当在最快的速度内退还。
劳动者遇到用人单位收取押金的,可以采取以下做法:
第一和张小姐一样,如果还没有就职的,这样的单位不值得劳动者留恋,如果没有必要,可以去其他单位就职。第二保留争取,劳动者支付押金时要向单位索要收据,如果单位不肯开收据的,劳动者又想在此就职,你可以保留录音证据或者以转账方式支付。收据上要求写明用途,比如服装押金,服装保证金等。当你离职时记得问用人单位要回押金,如果其不肯归还的,可以向劳动行政不满,也就是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投诉。律师
现在张小姐没有去就职,对方不肯退还服装押金的,不考虑仲裁的话,可以通过投诉的途径取回自己的押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