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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同区搬迁,不属于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A起诉请求:要求健身器械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8,204元。律师

健身器械公司因为配合政府拆违而将公司迁至江苏省吴江市,属于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健身器械公司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健身器械公司辩称,健身器械公司没有将公司搬迁至江苏省吴江市,是将机器设备抵偿位于吴江市的债权人的债权。A因为连续旷工而被解除劳动合同。健身器械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结合本案案情,健身器械公司根据当地政府拆违通知,将公司的经营场所由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搬迁至该区的外冈镇,并提供班车接送员工上下班。健身器械公司的搬迁行为尚不属于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律师

在健身器械公司将上述搬迁情况书面通知了A后,A未前往新址工作,健身器械公司以A连续旷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了与A之间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之处。A诉请健身器械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2019)沪02民终5993号(2019)沪0114民初5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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