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先生是一家大型连锁熟食店的员工,由于公司经营战略的调整,将阳先生原本上班的直营店转变为加盟店。加盟店的老板不愿意将杨先生留下工作,原本在店里上班的阳先生被安排到了另一家店面上班。律师
阳先生本来不同意公司安排,他收到工作人员调配通知后,认为入职公司以来一直在家附近的店面里面上班,家里有老人和正在读书的小孩需要照顾,如果要调到很远的地方上班,对自己的生活和家庭都会带来不利的影响,鉴于此要求在家附近的另外一家门店工作。
但公司并没有同意杨先生的意见,无奈之下,阳先生只能按照公司的要求到新的店面上班。可是没有想到,因店面经营持续亏损,工作做出了关闭店面的决定。律师
而阳先生家附近的那家店面也关闭了,这下阳先生傻了眼,公司给了他一个通知,要求他前往市中心上班。这次阳先生没有去市中心的店面报到,对他来说,赶赴市中心上班,来回要花费时间将近五个小时。他和公司的人事部进行了协商,公司认为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候约定的工作地点为上海,现因公司内一些门店的变动,在考虑员工交通便利的情况下,对员工的工作地点进行了合理的调整,调整后还给与了相应的交通补贴,故而阳先生不能拒绝公司的安排。
阳先生听闻后,觉得非常烦恼,公司变更工作地点未与自己进行协商,两次调岗,越调越远,而且调岗后,公司的收益不好,自己的收入也下降了,现在新的岗位是在一家新开的门店,收益情况并不好。之前就是因该店收益不好,有一些员工离职了,公司才将自己调岗到那里。律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原本阳先生是在公司的直营店工作,后来因直营店变更为加盟店,属于双方订立劳动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但尚为达到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程度。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公司有权利调整员工的工作地点,但阳先生乘坐公共交通到达新的工作地址,往返时间将近五小时,故而工作地点调整确实给阳先生造成了实质性的影响。
工作地点调整确实给阳先生产生实质影响,难谓合理。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地点时,注重调整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工作地点不仅是劳动者的工作场所,亦是劳动者家庭生活和社会交往场所。在调整工作地点的时候,尽量听取员工意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