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甲进入医药科技公司从事销售工作,签订劳务协议书,约定期限为6个月,劳务报酬标准为每月2,500元。
依据员工手册,其每月可享受手机费100元、餐费补贴200元、交通费300元,但公司未按照员工手册规定发放上述补贴。律师
劳动者王甲要求医药科技公司支付手机费150元、餐费补贴300元、交通费450元。
员工手册中规定有手机费、餐费补贴和交通费,但这些补贴包括在2,500元的工资中,王甲的工资组成为1,700元工资加800元补贴,故不存在王甲主张的其余补贴。
员工手册福利部分规定:“医药科技公司提供餐费补贴、交通补贴、手机补贴等”。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王甲的请求,王甲方不服裁决,提起诉讼。
关于补贴问题,虽然在发放王甲工资时将2,500元工资拆分成1,700元基本工资和800元补贴,但无论是何种名目,医药科技公司已经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2,500元标准足额支付了王甲在职期间的工资。律师
员工手册规定提供餐费补贴、交通补贴、手机补贴,但该规定并没有明确具体金额,不具有实际操作性。员工手册公布在双方劳动合同签订之前,而双方并未在劳动合同中就手机费、餐费和交通费作出明确约定,故王甲主张手机费、餐费和交通费缺乏依据。(2012)徐民五(民)初字第1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