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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职获得单位的购房优惠政策,离职是否要还

刘小姐与一家房地产管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担任一家房地产公司的财务部会计。按照公司规定,工作满一定期限的刘小姐可以享受员工住房补贴福利,即员工购房计划。根据该计划,公司为员工购买本公司所开发项目可以在对外销售的价格打9折。律师

正巧公司开发了一处楼盘,刘小姐比较中意,以员工的身份向公司提出按员工优惠价购房,公司也表示同意,给予了刘小姐折扣。刘小姐和丈夫成了购房人,以比市场价低不少的价格购买了这套房屋,购房数月后,刘小姐找到了更好的工作,她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经理几次挽留刘小姐均未果。刘小姐的执意让公司管理层很生气,同意她离职,但是要求她按市场价补足房款,刘小姐表示拒绝。

遭到刘小姐拒绝后,公司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裁决,要求返还刘小姐的购房利益,劳动仲裁部门认为不属于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纠纷,故而没有受理。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刘小姐返还相应的购房优惠款。律师

刘小姐表示这是一起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不属于劳动关系引起的纠纷,公司表示刘小姐不是单纯的购房者,她的另一个身份是公司员工,由于考虑到她是公司财务部门的重要员工,公司才给予九折的优惠价,想在刘小姐购房后立刻辞职,有违诚信,也违背了公司给予员工激励的宗旨。经查刘小姐和公司之间没有约定服务期,没有约定服务不满期限需要返还购房优惠,规定了工作满一定资格可以优惠购房,说明公司是以工作满一定年限可以购房,显然是对员工之前工作的嘉奖,故而无须归还优惠部分的房款。

所谓服务期,是指劳动者因接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诺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期限。劳动合同法严格限制企业对劳动者设立服务期,当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律师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技术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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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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