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贸易公司最近遇到了一起劳资纠纷,他们公司聘请有一名女销售员J。之前J已经生育有一名七八岁的男孩,公司也没有听说J有再次怀孕的消息,刚刚和J续签了五年的劳动合同,她突然就怀孕了,后来因年纪较大,婴儿胎死腹中,J在家休养三个月。J认为小孩的死亡是单位让她到外地出差,还有加班导致的,主要是较高的劳动强度和压力导致J流产。而该单位也非常委屈,销售员是以完成销售指标来计算每月奖金的,公司并没有安排加班,J是自己和客户见面应酬,所以不是公司的责任。律师
J休息满三个月后并没有来上班又继续在家休息,至今为之J已将近一年没有来上班了,该单位的人事部在过年前来到了律师事务所咨询,希望获得法律帮助,如何和这样的劳动者交涉。律师
沈洁律师认为J在修满产假后拒绝上班,已经构成了矿工,J认为单位要求加班导致自己流产,可以通过正当渠道解决,不能无故不上班,旷工长这几十天,显然违反了劳动纪律。女职工在孕期被用人单位安排加班,职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未果长期旷工,这种做法是不对的。《劳动法》第61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国务院1988年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7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或者安排其他劳动。”律师
不过贸易公司给J安排的是销售员的工作,也没有主动要求J加班,J所称的晚上经常需要和客户应酬,并不属于加班的范畴。如果用人单位在孕期确实安排女儿士上班,那么是违反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劳动法》第44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也有类似的规定。但J的工资收入是和销售量有关,并不和加班时间挂钩。律师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13条的规定,对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严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在怀孕期间安排陈某加班,违反了劳动保护法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女儿士不能据此不上班,旷工时间很长,这是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维护的是女职工的正当权益,本案用人单位在女职工怀孕期间仍安排其加班是违反劳动法的。律师
劳动部在1994年发布的《违反(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13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应责令改正,并按每侵害一名女职工罚款3000元以下的标准处罚。用人单位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和从事夜班劳动的,应责令改正,并按每侵害一名女职工罚款3000元以下的标准处罚。”如果女儿士能拿得出相关的证据证明企业让他加班的,则可以举报。如果确实因为女职工怀孕而不适合从事目前的工作,用人单位也应当尽量与女职工协商,争取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而不应当强硬地调岗调薪。C怀孕后如果不适合继续担任销售工作的,可以和单位协商,但她去没有那么做,导致流产,这就不是单位的责任了。
目前该单位虽然已经具备了和J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考虑到J在单位已经工作了将近十年,不忍开除,故而向J发出了催促上班的最后一份通知,如果J再不予理会,这家单位将发通知和C解除劳动合同。这样C就非常得不偿失了。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