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汪2006年大学毕业进入了一家广告公司工作,2008年10月离职到一家外资广告公司去工作。2008年底原公司向每位员工发放了2万元的年终奖。小汪得知此情况后,认为自己虽然离职但自己至少也应拿到1万5千元,因为年终奖属于公司对员工在一年中为公司所做努力的回馈和褒奖,所以自己应拿到与10个月相应的年终奖。小汪向原公司提出此事,公司以只有在职员工才有资格领取年终奖为由加以拒绝。小汪为此专门向本律师咨询,如果提起劳动仲裁胜算有多大?律师
本律师经过分析,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离职后的员工是否有权得到年终奖。解决这个问题逻辑前提是要搞清楚年终奖的性质,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规定年终奖是资金的一种,属于劳动报酬的范围。但是《劳动法》并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必须给劳动者发放年终奖,只是严格约束工资部分的发放。用人单位是否发放年终奖、如何发放年终奖完全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可以说年终奖属于劳动法律私法部分的内容。所以,年终奖的性质在法律上并没有一个确定的说法。在劳动法实务中解决年终奖的争议,首先要看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中有无相关的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则要看用人单位有无明确的关于工资奖金方面的规章制度。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工资奖金有明确细致的规定,那么年终奖则区别于一般的工资而作为对员工的特别奖励。如果用人单位对此没有具体的规章制度,年终奖的性质就要仲裁员或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以及根据案情的具体情况来判断。律师
在确定年终奖的性质后,就解决了离职员工有无权利领取原公司年终奖问题的逻辑前提。该问题的解决最终还是一个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建设的问题。对没有建立年终奖领取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在仲裁或诉讼中承担年终奖的风险会比较高。对已经建立完善的年终奖领取制度的用人单位,如果规定对离职员工不得发放年终奖,一般会面临两种情况:一种是劳动者做满一年后离开公司,此时年终奖的考核依据已经确立,只是在实际发放时劳动者离开单位而已;另一种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没有做满一年,其年终奖只是根据在公司工作时间在一年中的比例来要求的。这其中的前者在仲裁或诉讼中劳动者一般都会获得支付的,而后者获得支付的可能性比较小。律师
最后本律师对企业提出一些建议,在年终奖的问题上企业的规章制度建设非常重要。用人单位可以在对劳动报酬进行一般规定之外,另行详细明确年终奖的发放范围、发放标准和发放方式。用人单位应明确年终奖的性质,它是依据员工绩效考核作出的一种激励方式,属于公司企业福利,而非劳动报酬。完善的年终奖制度不但有利于提高劳动者工作积极性,也能更好地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利益,从而减少不必要的争议和麻烦。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