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Y与精密机械厂上海某精密机械厂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张Y诉称在厂门口看到招聘启事后,与精密机械厂达成口头协议,担任操作工,工作地点是青浦区赵屯镇桥西路152弄计件工资每月工资3000元至4000元,以现金签收。双方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没有为张Y缴纳社会保险。律师
工作三个多月后的下午,张Y在操作机器时手指受伤,由老板的哥哥(精密机械厂法定代表人单某的哥哥)和姐姐送去就医,经诊断为右手食指远节指骨骨折。现起诉要求确认双方之间在某期间内存在劳动关系。精密机械厂称,张Y不是员工。
精密机械厂称张Y所说的老板是单某,单某是法定代表人的弟弟,单某开的厂在隔壁,与精密机械厂是各自独立的企业。张Y受伤时,她的老板单某不在,精密机械厂法定代表人在紧急情况下送张Y去医院。
张Y还陈述,精密机械厂所在院落内有4个门,第一个门口是精密机械厂的厂门,张Y上班是从第二个门口进去的。精密机械厂表示所在厂房院落内有4、5家小工厂,精密机械厂是第一个门口进去的,悬挂了厂牌的。律师
本案中,张Y认为某期间与精密机械厂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精密机械厂对此予以否认。根据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的工作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约束等,可认定双方间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张Y的陈述,张Y由案外人单某招聘后进行日常管理、安排工作,张Y没有提交证据证实该案外人的招聘、管理是代表精密机械厂进行。
第一,张Y提及在职期间从单某的父亲处以现金方式领取工资,但是从精密机械厂提交的账册中未发现有关张Y的工资支付记录。
第二,张Y在起诉状及庭审中都称单某是“老板”,张Y在起诉状中将精密机械厂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称为“老板的哥哥”。张Y清楚知晓自己的“老板”并非是精密机械厂法定代表人单甲,而是案外人单某。
第三,精密机械厂提及精密机械厂所在院落内有4、5家工厂,精密机械厂的门口是院落内第一个门口,而张Y亦认可张Y工作的院落内有4家,张Y是从第二个门口进去工作的。精密机械厂提交的租赁协议,张Y工作的地址并非是精密机械厂的厂房内。律师
上几点分析,张Y不受精密机械厂的考勤制度、管理制度之限制、约束,双方之间不存在管理与接受管理的关系,即不存在具有人身依附、行政隶属为特征的劳动关系。(2012)浦民一(民)初字第358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