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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生大学毕业后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沈某以实习生身份至涂料公司担任技术员。双方签订了一份《实习协议书》,协议书主要载明:同意沈某的实习请求安排沈某在技术部“UV技术员”岗位实习;沈某实习期间工资为人民币1,800元/月;甲方根据沈某实习工作的特点,实行综合工时制;可按照涂料公司的规定享受福利待遇。沈某必须服从领导,尽职尽责,遵守甲方所规定的一切规章制度。律师

实习协议签订后,沈某在涂料公司处从事劳动,受涂料公司管理,涂料公司按约定支付工资。实习协议是基于沈某自称是上海某大学在校学生,尚未毕业签订的。当时约定如果实习期间表现良好,实习期满可以正式签署劳动合同。

沈某在生产部取“EC溶剂”过程中违规操作,没有使用抽料管,独自倾倒重达180公斤的溶剂桶时,不慎使手指受伤。事故发生后,公司及时将其送医治疗,承担了全部的医疗、交通和误工费用。沈某伤愈在家修养期间,涂料公司补贴经济补助。

后沈某伤好之后,公司给了其重返技术岗位的机会,签订三年劳动合同,因沈某工作表现不佳,被涂料公司辞退。沈某申请仲裁实习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律师

涂料公司认为沈某进入公司时提供的是在校读书的相关文件,签署的是实习协议。拿到毕业证书后也未及时向涂料公司通报,在实习期间发生了伤害事故,其后一直在家休养,其劳动关系到伤情恢复后才确认。在仲裁期间沈某毕业后两个月领取了劳动手册,由其他用人单位为沈某办理了招退工手续。

在校大学生毕业之前到用人单位实习,应属于教学过程的一部分,目的在于让学生接触社会,到用人单位进行社会实践。因此,接受实习生的用人单位与尚未毕业的学生之间不建立劳动关系。基于此,沈某在取得毕业证书前与涂料公司公司之间未建立劳动关系。律师

之后,沈某取得毕业证书,双方均已符合劳动法规定的主体资格,涂料公司继续安排沈某从事有偿劳动,涂料公司的规章制度继续适用于沈某,并且对沈某进行劳动管理,以及支付沈某劳动报酬(包括之后因伤病假期间的工资)。故而毕业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2012)青民四(民)初字第9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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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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