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劳务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何Q在何先生的带领下进入建筑劳务公司位于浦东新区康沈路的建筑工地从事木工工作。何Q工作期间受包工头黄老板的管理,黄老板委托班组长何先生对何Q等人进行考勤,通过何先生发放何Q等人的生活费。律师
何Q在工作时受伤,建筑劳务公司拒不承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不愿为何Q申请工伤认定,亦不愿支付相关赔偿。何Q不服仲裁裁决,现请求判令确认2014年8月19日至2014年8月30日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何Q提交了下列证据:仲裁裁决书,证明本案经过了仲裁前置程序;证人陈述:“何Q等人在领班何先生的带领下进入浦东新区康沈路X号的建筑工地工作,工作期间受何先生的指挥和管理。工地一姓黄的老板与何先生结算工人的劳动报酬,再由何先生将生活费发给手下的工人。何Q在工作时受伤。”工作上拍摄的一组照片及视频,证明何Q在建筑劳务公司处工作;病史记录,证明何Q受伤后治疗的情况。律师
建筑劳务公司辩称,何Q没有在浦东新区康沈路建筑工地工作过。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提供了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证明工程承包人上海H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位于浦东新区康沈路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给建筑劳务公司。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要有双方的合意。本案中,何Q称其工作期间受包工头黄老板的管理,黄老板委托班组长何先生对何Q等人进行考勤,通过何先生发放何Q等人的生活费。
何Q并无证据表明其在工作中接受建筑劳务公司的指挥和管理,也无证据表明其与建筑劳务公司之间有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故不能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对何Q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律师
依照《劳动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何Q的诉讼请求。(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407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