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先生是某信息公司员工,从事采购工作,每个月的工资为6000左右。但该信息公司并没有营业执照,仍处于注册状态之中,属于提前办公。孙先生在工作至第二个月后,该公司以孙先生工作表现不合格将孙先生开除,并且仅支付第一个月工资。孙先生虽然持有劳动合同,但该劳动合同只有出资人的签字,并且公司没有营业执照,孙先生不知道与该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合同,委托律师代为维护自身权益。律师
虽然根据法律规定,企业设立需向工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能从事经营活动,但现实中进行工商登记需要一定的时间,很多公司为了节约租金等原因都会提前开展经营活动。公司违反工商登记法律,所承担的的公法责任,比如罚款等,但这并不影响私法效力,也就是说不能因为公司没有营业执照,否定公司的经营活动效力,也不能以此否定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律师
再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为法律上的用人单位,可见,未取得营业执照的单位或者组织均可作为劳动关系中的主体。唯一的区别在于营业执照取得之前,单位的责任由出资人承担,因为公司还没有获批营业执照之前,没有独立承担责任的资格。
律师认为,孙先生是某信息公司录入员工,在该公司实际工作两个月,尽管该公司还处于注册状态之中,并未取得营业执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孙先生与该公司形成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算。虽然该公司未注册成功,但还是以公司名义与孙先生签订劳动合同,在公司落款处以主要出资人签名代替,因此已经完成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孙先生在离职时不可以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主张赔偿。律师
但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无故解除与孙先生之间的劳动合同没有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合同,孙先生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违法解除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