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刘某称在某年10月20日至24日期间在某咨询公司从事勤杂工作。工作期间两次撞伤头部,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四天劳动关系。律师
为此刘某提供了已经仲裁的裁决书,仲裁庭审笔录,照片来证明自己是咨询公司的员工。
咨询公司称曾经通知过刘某来公司面试,但未予录用。双方并未建立过劳动关系。为此咨询公司提供了给员工发放工资的银行支票存根,公司内部公文证明员工入职、离职手续的办理程序。
刘某称曾在19日借到公司的短信通知:“2号线到南京东路站2号出口直接上四楼,某店,明天早上十点,电话6045XXXX”。收到该短信后到上述地点报到工作,工作期间曾收到过公司发给员工的喜蛋。
该公司对发送的短信予以确认,但称该短信是让刘某过来面试,面试合格后留用人员的名单中并无刘某信息。刘某未能对其曾经在咨询公司处工作,进一步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律师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为用人单位付出劳动,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对价的社会关系。刘某所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为咨询公司付出劳动,咨询公司向其支付劳动报酬的事实。双方之间缺乏建立劳动关系的要素。刘某要求确认其与咨询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2012)长民四(民)初字第1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