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某在上海公共招聘网上看到一起招聘广告,招聘广告的发布者是上海某终端产品销售有限公司,招聘派遣工作人员。投递简历,经面试后工作,其称12月中旬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但是用人单位没有把劳动合同交给自己。戴某把劳动合同进行了截图,截图显示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另一方为“上海某迪哲人才服务有限公司”。戴某参加工作时收到了工作服和派遣单,用人单位将其派遣至某公司中山公园营业厅担任业务操作员。律师
一周后营业厅负责人将戴某退回劳务派遣公司,之后派遣工作的用人单位一直没有通知其上班,拒绝归还劳动手册,也否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同时戴某也没有收到工作期间的劳动报酬,故而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恢复劳动关系,支付劳动仲裁和诉讼期间的工资,并且补缴社会保险费至判决生效。
由于戴某没有提高任何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决定书不予受理案件,后戴某不服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如上请求。
戴某提高的劳动合同打印件、工作服收条、员工报到通知截图和工作服胸牌“某某实习生”都无法显示戴某是被告公司的劳动者,也没法证明双方之间成立劳动关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戴某诉称劳动关系成立,必须提交所依据的证据,现在其证据不能证实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要求支付工资和恢复劳动关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律师
关于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费,不属法院受案范围,不予以处理,其他请求中的恢复劳动关系和支付建立劳动关系到判决生效之日的工资,没有经过仲裁前置程序,不予处理。要求支付劳动工资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