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导航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指派的员工,真正的用人单位为谁

老王是工厂的职工,因为A工厂效益不好,把他“借用”给同一集团内的B厂使用,由B厂支付先生甲的劳动报酬,因为老王是土地工,缴纳统筹的农村养老保险,保险金也由B厂支付,数年后,他因为在B厂发生工伤无法继续工作,此时老王希望由其中一家用人单位为他申报工伤。律师

沈洁律师沈洁律师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是依法招聘和录用劳动者,和劳动者之间签订劳动合同或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对劳动者的生产劳动进行管理,对劳动者具有权利义务的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

劳动者和哪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主要由两种:第一是和哪个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第二是和哪个单位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老王虽然和A厂签订劳动合同,但并没有接受A厂的劳动管理和人事安排,B厂为某甲缴纳养老保险并且支付劳动报酬,某甲也为B厂工作并在B厂发生工伤事故,因此某甲和B厂之间成立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沈洁律师认为判断谁是真正的用人单位把握3个要素:

1、为哪个用人工作?即接受哪个用人单位的工作任务安排;

2、由哪个用人单位发放劳动报酬?(如果有"三/四金"的话,哪个用人单位为其缴“金”)

3、和哪个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或者和哪个用人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律师

上面的案例中老王应当是和B厂建立劳动关系,而A厂不过是表面上和其签订了劳动合同而已。如果说某甲是由A厂发放工资,临时派去去B厂工作几天的,就不能认定某甲和B厂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

☆ 通讯联络方式 ☆

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通讯联络方式 ☆

中国·上海·沈洁律师

手机 13917766155

QQ:2273847979

微信号:huiyinlaw

查看地址和交通路线>>

时间:周一到周日8点-21点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